寧德法院集中宣判第六批涉黑涉惡案件 12人被判刑
系寧德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集中宣判的第六批案件
寧德網(wǎng)消息(本網(wǎng)記者 吳圣錦 通訊員 鄭濤)5月13日上午,,福鼎,、古田兩地法院宣判惡勢力團伙案件2件12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開設(shè)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對相關(guān)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這是去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寧德法院集中宣判的第六批案件,。
經(jīng)福鼎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朱某明,、朱某慈、朱某梁,、蘭某姜糾集在一起,,形成惡勢力團伙,在福鼎市管陽鎮(zhèn)通過多次攔截運輸土石方車輛等方式,,對被害人朱某貴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2017年初,被告人朱某明,、朱某慈得知被害人朱某貴在福鼎市管陽鎮(zhèn)唐陽村從事將高速公路施工項目土石渣外運出售的情況后,,為向朱某貴索要販賣土石方的利潤,采取阻攔朱某貴運輸土石方車隊等方式,,迫使其答應(yīng)將利潤的50%分給其二人,。此后,朱某明,、朱某慈到施工現(xiàn)場登記土石方運輸車次,,并在朱某貴隱瞞運輸車次時攔車阻工,向其索取錢款,。不久,,蘭某姜明知朱某明、朱某慈敲詐勒索被害人仍積極加入,,迫使朱某貴讓出利潤的60%給其三人。2017年12月下旬,,朱某明等將剛刑滿釋放的被告人朱某梁介紹給朱某貴,,由朱某梁安排人員到施工現(xiàn)場登記土石方運輸車次,迫使朱某貴進一步讓出利潤給其四人,。2018年1月間,,因朱某貴未及時或足額交付錢款,朱某梁帶領(lǐng)朱某明,、朱某慈至工地阻攔朱某貴的車隊,,并采取微信滋擾、糾纏等方式對其施壓,,迫使其通過現(xiàn)金及微信轉(zhuǎn)賬陸續(xù)交給四被告人利潤分成,。2017年初至2018年2月間,朱某貴被強索利潤分成共計7.8萬元,。
福鼎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明,、朱某慈、朱某梁,、蘭某姜等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至四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
在古田法院宣判的案件中,自2017年起,,被告人黃某中經(jīng)常糾集被告人陳某銘,、曹某南等人混跡古田各賭場,先后發(fā)展被告人程某,、程某源,、葉某,、徐某槐、江某鑫,、張某為成員,,逐漸壯大團伙的規(guī)模和實力,并于2017年11月組建以上述人員為成員的微信群,,形成了以黃某中為首要分子,,陳某銘、曹某南為骨干成員,,其余人員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集團逐漸坐大成勢過程中,黃某中策劃,、組織,、指揮或默許成員為維護其本人或集團利益在古田縣域內(nèi)實施多起有組織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具有暴力性和公開性的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場經(jīng)濟秩序。
古田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開設(shè)賭場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黃某中,、陳某銘、曹某南,、程某,、程某源、葉某,、徐某槐,、江某鑫、張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罰,。
責任編輯:吳圣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