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法院:適用新證據規(guī)定開出第一張“罰單”
寧德網消息(閩東日報 陳如飛)有些人認為在法庭上說謊無關緊要,,那可就大錯特錯了,,為了贏得訴訟,在法庭調查中作虛假陳述,、隱瞞重要事實,,可是要吃“罰單”的,。
5月6日,,新證據規(guī)定施行后的第一個上班日,,周寧法院在開庭審理原告葉某與被告陳某,、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查明原告葉某在法庭上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依據5月1日剛剛施行的新證據規(guī)定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原告葉某罰款2000元。
在案件開庭審理時,,原告葉某因擔心證據不夠充分,,恐其訴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便乘被告缺席情況下,,在法庭上虛假陳述,,謊稱借條落款之一的陳某系其本人簽名,,后經法庭審理查明,該簽字系其妻子鐘某所為,。
雖然最終案經審理認定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成立,、真實,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原告的故意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法院組織第二場庭審,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
周寧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故意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但考慮到該當事人在第二次庭審中主動承認虛假陳述的事實并認錯,,而且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未造成影響,故酌情作出如上處罰,。
責任編輯:陳秋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