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聚眾斗毆罪被移送審查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挽救6名失足少年
寧德網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許文昌) “高檢察官,,我的錄取通知書到了,我考上大學了,,真的太感謝你們了,。”電話那頭,小江激動地對檢察官表示謝意,。考上大學的不只小江,,還有同時被周寧縣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的小陳,、小楊、小詹,,以及正在等待錄取通知書的小黃,。
據(jù)了解,2017年8月,小江6人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周寧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該6人均系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除了陳某俊在寧德務工,,其他5人均為寧德某中學高二學生,。辦案期間,承辦檢察官審查發(fā)現(xiàn),,小江等人只是逞一時之強而觸犯刑法,,平時表現(xiàn)較好,無前科劣跡,,投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并有認真讀書或繼續(xù)工作的強烈意愿,。本著“懲罰為輔 教育挽救為主”的原則,,實現(xiàn)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周寧縣檢察院決定對小江6人附條件不起訴,,并設定考驗期6個月,。
考驗期間,檢察官多次走訪了小江他們的學校,聯(lián)合學校老師商定幫教事宜,,希望通過多方幫助能讓他們盡快融入學習中,。檢察官也一直與小江6人保持聯(lián)系,通過書信、電話等方式了解他們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和思想狀況,,經常關注他們的學習和生活情況,,并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勉勵。6個少年都正值青春期,性格較為活潑,每次書信中都會將近況告訴檢察官,并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也會主動來電咨詢,。
經過6個月的幫教和考察,小江等人表現(xiàn)良好,,沒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周寧縣檢察院對小江等人作不起訴決定,。
2018年7月16日,,周寧縣檢察院組織小江6人及其家屬,,宣布對6人的不起訴決定,。在教育儀式上,檢察官結合社會調查情況進行了教育,。他們的父母也表示,,將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引導孩子端正品行,,努力回報社會,,并感謝檢察官為他們做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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