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未還債主起訴 超擔保期擔保人免擔責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借貸關系在生活中十分常見,,不少人在借貸時都要求有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也是有時效期的,,如果在法律規(guī)定時效內(nèi)沒有及時要求對方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就會失效。7月31日,,記者從霞浦縣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就審結(jié)一起借貸糾紛案件,因過了6個月?lián)F谙?,擔保人被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擔保責任?/p>
借款人未還錢擔保人成被告
據(jù)介紹,,2015年初,來自霞浦的肖南因生意急需資金周轉(zhuǎn),,向林凱借款8萬元人民幣,,月利率為百分之二(2%),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時間為6個月,。
其間,肖南向林凱寫下一張借條,,內(nèi)容約定,,由肖北作為擔保人,若借款人肖南到期未能還清本息,,肖北愿意承擔還清該借款本息的責任,。2015年2月11日,林凱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向肖南匯去74400元的借款,。肖南借款后,按約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1日止,。
據(jù)了解,,案發(fā)前,因未能拿到本金和相關利息,林凱一紙訴狀將肖南和其妻子俞靜以及擔保人肖北告上法庭,。要求肖南和俞靜共同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肖北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超過擔保期擔保人無需擔責
霞浦縣法院審理后認為,,2015年2月11日,肖南雖然向林凱出具的借條借款80000元,,但同日林凱通過興業(yè)銀行賬號只向肖南農(nóng)業(yè)銀行賬號轉(zhuǎn)賬74400元,,林凱主張其中以現(xiàn)金出借5600元,未能舉證,,該主張有悖正常交易習慣,,故依法認定肖南向林凱借款本金為74400元,月利率2%,。
法院認為,,肖南借款后應依約償還借款本息。因該借款發(fā)生在肖南和俞靜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故林凱有權主張肖南與俞靜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另外,,法院認為,肖北作為肖南借款的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但林凱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未及時向肖北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林凱請求肖北對肖南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肖南和妻子俞靜應共同償還林凱借款本金74400元及按月利息2%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肖北免除擔保保證責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