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使用偽造駕駛證 駕駛牽引車上高速被查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陳琳琳) 近日,,霞浦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起偽造、買賣身份證件案,,獲霞浦縣法院判決,。該案是自《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實施以來,,該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案件,。
據(jù)悉,,2016年2月,被告人吳某某購買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多次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該車運(yùn)送貨物,。2016年5月,吳某某耍小聰明,,花了100元通過其雇用的小葉偽造了一本駕駛證,,該駕駛證用的照片是吳某某本人的,而姓名用“孫某某”,。隨后,,吳某某多次使用該偽造的駕駛證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往返于福建,、浙江等地運(yùn)送貨物,。2016年8月6日0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該車輛途經(jīng)霞浦縣高速收費站出口時出示偽造的駕駛證被公安機(jī)關(guān)查獲,。霞浦縣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對此,,檢察官提醒,,身份證件是個人身份象征,涉及公民政治,、經(jīng)濟(jì),、社會生活等權(quán)益,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影響國家對身份證件的管理與監(jiān)督,是一種違法行為,。另外,,駕駛證作為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是對公民駕車技能的認(rèn)可,,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用假證隨意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不僅將自己處于危險境地,,更是對他人生命的罔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hù)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將原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擴(kuò)大了該罪名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只要是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包括身份證,、護(hù)照、駕駛證,、社會保障卡等),均受法律保護(hù),,只要你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便構(gòu)成犯罪,。
責(zé)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