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服務員要創(chuàng)可貼引沖突 傷人獲刑七個月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曾松偉) 故意傷害案件的起因多種多樣,,一句辱罵、一聲喇叭都可能成為起因,。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該案的起因更為微小,僅是因為被告人為受傷的朋友索要創(chuàng)可貼未果,,與服務員扭打,,酒后沖動將一人打至輕傷二級。因為一枚創(chuàng)可貼引發(fā)而獲刑,,酒后沖動真是得不償失,。
2015年9月9日0時許,被告人翁某某與劉某某等人在霞浦縣下滸鎮(zhèn)某娛樂城消費,。其間,,劉某某后腳跟被硬物割傷流血,被告人翁某某等人扶劉某某到該娛樂城四樓吧臺,,向服務員索要創(chuàng)可貼未成,,而與該娛樂城老板李某某、鄭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引發(fā)翁某某等人與鄭某某、張某某等人扭打,。
沖突中,,翁某某腹部遭張某某踹一腳后,便從吧臺處抓起一對講機砸向張某某等人,,砸傷在旁的林某某鼻部,,致林某某雙側鼻骨骨折,、左上頜骨額突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鼻周軟組織腫脹,。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林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寧德市火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翁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林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8000元,,并獲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翁某某因瑣事而持械砸傷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追究被告人翁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某某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某某在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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