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場合辱罵他人致住院 男子賠禮道歉并賠款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李玉瓊) 因懷疑自家漁船被扣系同村村民袁某舉報所致,霞浦漁民林某為泄私憤,,便在公眾場合辱罵袁某,導(dǎo)致袁某人品受到眾人質(zhì)疑,,袁某為此病倒住院治療。近日,,霞浦法院判決了一起名譽權(quán)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林某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袁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袁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漁船被扣懷疑同村村民舉報
法院介紹,,原告袁某與被告林某同是霞浦縣某自然村同村村民。2015年4月間,,林某的漁船因故被霞浦縣某邊防派出所查扣后,便懷疑漁船被查扣與袁某有關(guān),。后為泄私憤,,林某便在村民聚集的公共場所,直接對眾人說其漁船被邊防派出所查扣系原告舉報造成的,,并在當面和背后對袁某進行辱罵,,對其人格進行貶損。袁某的人品由此受到眾人的質(zhì)疑,,造成袁某精神上的痛苦,,其還因此住院治療。
據(jù)介紹,,這期間,,袁某曾要求邊防派出所出面處理此事,但未果,。袁某遂于2015年8月21日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被告需道歉并賠償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quán),,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被告林某漁船因故被執(zhí)法部門扣押,,并無證據(jù)表明系袁某舉報所致,但林某卻在人前人后辱罵原告,、詆毀其名譽,,貶低其人格,給其生產(chǎn)、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并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
法院還認為,被告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有背社會公德,,今后被告應(yīng)停止侵害,并以書面方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同時對造成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zé)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名譽權(quán)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規(guī)定,故作出如上判決,。
責(zé)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