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婚嫁兩次 死后子女爭奪骨灰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江靜 林朝聲) 生前婚嫁兩次,,今年5月,過世已達八年之久的霞浦老人林月仙的骨灰被其與前夫所生的兒子余強挖出,另行供放,。隨后,,余強母親再婚所生的同母異父妹妹吳蔚與其產(chǎn)生了爭奪母親骨灰的糾紛,。日前,,經(jīng)過幾輪訴訟后,霞浦法院一審判決余強返還骨灰,。
哥哥挖出母親骨灰
據(jù)介紹,,生前霞浦老太林月仙與其前夫于1950年2月2日生育兒子余強。1958年,,林月仙與前夫離婚,,改嫁男子吳某。與吳某婚后于1960年生下女兒吳蔚,,后來兩人于1961年抱養(yǎng)了一養(yǎng)子吳明,。
2007年2月,林月仙因病去世,,其女兒吳蔚和養(yǎng)子吳明依俗辦理完母親的喪事后,,將尸體火化成骨灰后帶回,埋葬在祖先墓地里,。
今年5月,,余強將一直由同母異父妹妹吳蔚多年保管的骨灰挖出,帶回另行供放,。吳蔚和吳明獲悉后,,曾于2015年5月26日向霞浦崇儒派出所報案,雖經(jīng)派出所調解,,余強仍拒絕交出骨灰,,吳蔚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交還骨灰盒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骨灰歸妹妹所有
霞浦法院審理認為,,骨灰作為一種特定物,,并無使用、收益方面的價值,,其價值更多在于祭奠,,在于物的本身寄托著生者對死者的哀思,,骨灰承載了人格情感,,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本案中,原告吳蔚和吳明等人與林月仙生前共同生活了幾十年,,期間苦樂定然鑄就了他們不可割舍的情感,,原告對死者寄托的哀思定然多于被告余強。而被告從小就未與生母共同生活,,其僅為了圓孝心,,而擅自將生母的骨灰搬離原告祖先墓地另行保管,該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有背社會公德,,同時也侵害了原告對死者的祭奠,所以原告主張返還骨灰,,于法有據(jù),,合乎情理,予以支持,。同時,,法院還認為,本案中,,被告余強并無毀損骨灰,,并未給原告造成重大精神損害,所以原告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案件審結后,被告服判并履行骨灰盒交接事宜,。(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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