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心存積怨 男子泄憤放火燒厝獲刑三年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鄭錦聰) 近日,,古田縣法院審結(jié)一起被告人張某甲放火案,,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乙、張某丙,、姚某某經(jīng)濟損失1815元。
據(jù)介紹,去年6月間,,張某甲因土地糾紛對張某乙、張某丁懷恨在心,,預謀放火實施報復,,從其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油箱內(nèi)抽出汽油,分裝于食用油桶、礦泉水瓶,、可樂罐作為放火助燃物,。
同年8月14日2時許,張某甲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汽油,、火柴到張某乙厝門前,,將一瓶1.5升可樂瓶罐裝的汽油,沿路澆淋至該厝門口;將一桶5升食用油桶裝的汽油放在門邊,,用火柴點燃該厝大門后逃離現(xiàn)場,。后火勢被該厝住戶張某乙、張某丙等人及時撲滅,,張某丙在滅火過程中被燙傷,。經(jīng)古田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張某丙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隨后,,張某甲駕駛?cè)喣ν熊嚁y帶剩余汽油前往戴某某菇棚處,該菇棚土地系姚某某向張某丁承租,。張某甲用火柴點燃菇棚后,,逃離現(xiàn)場,后火勢被他人撲滅,。經(jīng)古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張某乙財物價值計1815元,姚某某菇棚被燒毀的財物損失計436元,。
古田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為泄私憤放火焚燒他人住所、生產(chǎn)場所,,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放火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乙,、張某丙、姚某某經(jīng)濟損失1815元,。
法官表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