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會所被訴拖欠廣告費 廣告公司無法提供委托授權被駁回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姚雅鶯)因被指拖欠近6萬元的廣告費,,古田某音樂會所被當?shù)匾患覐V告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當事雙方各執(zhí)一說,,該會所以“從未委托或授權他人”做廣告為由,,對廣告公司的控訴進行辯解,。
據(jù)介紹,,原告古田縣某廣告有限公司訴稱,鄭甲經(jīng)營的音樂會所委托該會所經(jīng)理陳某與其簽訂了《廣告制作合同》,,約定由其制作三塊廣告牌,,其按約定完成全部廣告工程,,然而該音樂會所未能按約定支付剩余的廣告制作費用59700元。
該會所經(jīng)營負責人鄭甲辯稱,,其從未委托某廣告公司制作相關廣告,,也從未聘用或授權陳某與廣告公司簽訂、履行《廣告制作合同》,。
古田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廣告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陳某系該音樂會所的員工,及其與陳某簽訂的《廣告制作合同》有音樂會所的授權委托,。因此,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該廣告公司的訴請,。
法官提醒,在日常交易中,,不論買賣亦或借貸,,均應認真審核對方的身份信息,若交易對方稱系代表他人的,,亦應審核對方是否具有完備委托手續(xù),,切勿貪圖一時方便造成不利的后果。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