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果農搭乘貨車途中發(fā)生事故 法院判決乘車人承擔30%責任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鄭曉燕) 在桃子運到福州的返程途中,,果農程東搭乘承運的貨車返回,,不想在返程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貨車翻車,事故導致坐在貨車廂里的程東受傷,。事后,,程東將安排貨車司機運桃子的王高及貨車司機王輝告上法庭,索賠18萬余元,。因乘坐他人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自己意外受傷,,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古田縣法院給出了答案,。
運貨返程途中發(fā)生意外
記者了解到,案件當事人之一的程東是古田的一名種桃果農,。案發(fā)前,,程東雇傭做聯(lián)運生意的王高運輸桃子到福州。接單后,,王高安排貨車司機王輝負責承運,。桃子起運后,順利運到了福州,,但在返回途中,,發(fā)生一起交通意外。
據介紹,,在返程途中,,程東乘坐王輝駕駛的貨車車廂,后貨車發(fā)生側翻,,導致程東受傷,。程東被緊急送往閩侯縣醫(yī)院急救,后轉院到南京軍區(qū)福州總院住院治療了19天,。事故發(fā)生后,,經閩侯縣交警大隊認定,駕車王輝負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輝墊付程東4000元,王高則支付程東2500元,。
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事宜雙方協(xié)商不下,程東將王高和王輝告上法庭,。
程東主張各項經濟損失計180592.04元,,他認為自己的損失是由于王輝的過失造成的,王高安排王輝承運,,且是王輝所駕車輛實際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程東的指控,,王輝則認為,,他駕駛貨車返回古田時,并不知道程東坐在貨車后車廂里,,程東自身也存在過錯,,也應該承擔責任,,他對程東主張的賠償項目和數額不認可。
王高則認為,,他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程東的桃子已經運到福州,其為程東運送桃子的義務已經順利完成,,應由車主王輝和程東承擔責任,,與其無關。
乘車人承擔30%責任
面對三方當事人的說法,,古田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輝駕駛貨車發(fā)生側翻,造成后車廂內人員程東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王輝應負這起事故全部責任,。
但法院認為,,原告程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王輝駕駛的貨車車廂有載物而乘坐車廂,,該情節(jié)可以減輕王輝的責任,。
結合案件的事故發(fā)生過程,及王輝和程東的過錯程度等因素考慮,,法院最終認為,,王輝應承擔本起案件70%的賠償責任,程東自行承擔30%的責任,,王輝已墊付的4000元,,應從賠償款中予以扣減。
法院還認為,,王高將程東的桃子運至福州,,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返回途中),,雙方的運輸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且程東無法證實王輝受雇于王高。經查,,王輝所駕駛的貨車登記所有人是王輝,,而不是王高,故程東請求王高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據悉,,最終法院判決駕駛貨車的王輝賠償程東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1024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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