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檢察:民責要負 刑責難除
刑事立案后,,已判決的民事執(zhí)行款,,能否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劉婧) 福鼎市李某涉嫌詐騙數(shù)十萬元,在多名被害人中有兩人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退還12萬元,,并挽回了損失,。但一審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李某詐騙金額認定時,卻扣除了12萬元。為此,,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經(jīng)重審,抗訴理由成立,,李某的刑期增加了兩年五個月,。日前,辦案檢察官向記者講述了該案辦理過程,。
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間,,李某虛構購房,在莆田經(jīng)營紅木,、象牙,、典當?shù)壬庑枰Y金周轉等事由,騙取劉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財物,,用于償還舊債或六合彩賭博,并于2012年9月10日逃匿,。同年10月,,公安機關對李某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證據(jù)證實,,李某從2012年7月至潛逃前,因投資木材生意虧損和資金鏈出現(xiàn)斷裂,,在明知無力繼續(xù)經(jīng)營且確定無法購買房屋的情況下,,仍謊稱購房需要資金,、做紅木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繼續(xù)向被害人借款,并將所借款項用于償還舊債或賭博,。其中,,李某于2012年9月2日虛構其朋友的父母看病需要資金向施某借款70000元,9月4日,,又虛構購房需要資金向洪某借款50000元,。此后,施某,、洪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民事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4月26日,,福鼎市檢察院對李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在指控的犯罪數(shù)額中,法院只以李某詐騙31.2萬元定罪量刑,對民事判決執(zhí)行的12萬元并未認定,。一審判決后,,福鼎市檢察院認為,李某從2012年7月份開始借款時,,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借12萬元屬詐騙性質(zhì),被害人施某,、洪某雖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已判決執(zhí)行,但均在該案刑事立案后,,不影響對本案詐騙數(shù)額的認定,,不能以已承擔民事責任為由,不再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2018年11月29日,,福鼎市檢察院以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請寧德市檢察院向同級法院對該案提出抗訴,,寧德市中級法院審查后將案件發(fā)回重審,。原審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2019年9月26日,,重審判決認定李某詐騙金額43.2萬元,,判處刑罰從原來的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改判為八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對重審判決,,李某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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