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他人沒有借條僅提供銀行憑證 男子起訴還款險輸官司
寧德網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黃仙) 發(fā)生借貸關系時,,若一方事后不認賬,另一方僅憑轉賬憑證可以有效主張權益嗎,?近日,,福鼎市法院審結一起借貸糾紛案件,。
案件中原告僅憑轉賬憑證主張權益,好在通過法院的審理,,借貸關系最終才被認定,。法官提醒,僅憑轉賬憑證主張權益,,尚不足以直接認定借貸關系,。
據介紹,一年前,,洪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朋友張某借了20萬元,。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利率,。當天,,張某便將2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至洪某賬戶上。借錢后,,洪某每月通過支付寶將利息轉給張某,。可半年后,,張某再沒有收到利息,,多次催洪某還錢,對方借故拖延,,于是其訴至福鼎市法院要求洪某償還借款,。
因借款時洪某并未出具借條,張某便向法院提供了曾給洪某轉賬20萬元的記錄,,但尚不能認定雙方的借貸關系,。隨后法院又根據張某提供的支付寶每月4000元固定轉賬電子回單,逐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洪某未按月繼續(xù)支付利息已經構成違約,,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洪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遂判決洪某應償還張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法官表示,,依據法律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的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所以僅有轉賬憑證并不足確定借貸關系,需各方舉證證明各自主張,。
責任編輯: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