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假酒 線下銷售獲利 福鼎兩男子各獲刑9個月
寧德網消息(記者 夏巖緣 吳寧寧 通訊員 章小慧) 明知是假酒,,但為了從中獲利仍大量購進并轉銷他人,。近日,福鼎市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假酒案,。
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全和林某桐商議通過某電商網站購進某知名品牌啤酒在福鼎地區(qū)銷售。同月5日,,王某全在網站上找到全網售價最低的山西某食品公司,,后通過電話聯(lián)系該公司負責人。在明知該酒是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下,,二人依然以每箱人民幣48元包運費的價格,,購進100箱啤酒(每箱24瓶,每瓶330ml),,并以每箱110元的價格出售給福鼎某商貿公司,。同月20日,二人又以同樣價格購進該酒500箱,,以每箱105元的價格出售給上述商貿公司,,兩次共銷售得款63500元,。
同年2月2日,王某全與林某桐第三次以同樣的價格購入500箱啤酒,,貨物運到福鼎后,,存放于福鼎市某倉庫時,被福鼎市工商部門查扣,。經鑒定,,二人所銷售的啤酒系假冒產品。案發(fā)后,,二人在各自家中被公安人員抓獲,。事后,王某全和林某桐分別主動退繳銷售款20000元,、15000元,。
最終,王某全和林某桐被依法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就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商品時一定要選擇正規(guī)渠道,,不要貪圖便宜,花錢事小,,傷身事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規(guī)定
第七十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