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市人大代表審議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
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市人大代表審議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
(2015年10月28日寧德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審議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審議工作是指代表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進行討論,,并提出建議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審議工作是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重要工作,。代表要增強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以及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認真進行審議,努力提高審議質量,。
第四條 代表應積極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了解全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fā)展情況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好準備。
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統(tǒng)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提供保障,。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向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知情權,。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將提交會議審議的議案,、報告印發(fā)給代表,;其中法規(guī)案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印發(fā)給代表。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針對審議議題向代表提供有關情況說明、統(tǒng)計數(shù)字,、典型事例等背景材料,,以便代表審議時參考。
第七條 代表可以被推選或者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財經審查委員會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審議發(fā)表意見,。
第八條 代表審議發(fā)言應圍繞議題,,從全市大局出發(fā),如實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提出改進工作的合理建議,。發(fā)言要言簡意賅,講真話,、實話。
第九條 代表團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召集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代表審議召集工作,,引導代表圍繞會議議題發(fā)言。
第十條 代表團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安排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接受詢問。
代表認為必要,,可以要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到場接受詢問,,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并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財經審查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秘書處應對代表在審議有關議案,、報告時提出的建議意見進行匯總,形成相應的審議意見向會議主席團報告,。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按要求安排工作人員參加有關會議,,認真做好代表審議發(fā)言的記錄,、整理工作,并將審議發(fā)言提出的建議意見作為修改會議有關議案,、報告和今后改進工作的參考依據(jù),。對重要的建議意見要進行認真研究、跟蹤落實,,并將辦理情況向代表反饋,。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應及時匯總代表反映的熱點問題,,整理編發(fā)專報,,印發(fā)會議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認為必要時,,可召開主席團會議專題研究并向代表反饋,。
第十五條 各代表團應安排工作人員做好代表審議發(fā)言的記錄工作,并整理編寫簡報,,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印發(fā)各代表團,。
第十六條 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審議發(fā)言的情況,由各代表團負責匯總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人事代表工作室,,作為考察代表履職情況和推薦連任代表的依據(jù),。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吳圣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