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修理費高于市值 車主與保險公司起爭執(zhí)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修車價格賠償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張宏 孫浩章) 汽車發(fā)生事故后,修車費用明顯高于汽車市場價值,,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損壞已達報廢程度,,不應維修,要按報廢評估價格計算損失,。但車主認為,,汽車經(jīng)修理后還可繼續(xù)使用,且修復使用在經(jīng)濟上對自己更具合理性,,要求保險公司不應按汽車報廢評估價格進行理賠,,而是承擔修車理賠責任。車主這樣的主張能獲法院支持嗎?日前,,寧德和福安兩級法院審理了一起理賠糾紛案件,,福安車主繆輝(化名)的類似主張獲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按實際維修價格進行賠償,。
車輛修理費高于市值起紛爭
2014年8月1日18時41分,,福安市民林某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從福安城區(qū)沿國道104線往柘榮縣方向行駛,交會車時,,越過道路中心線與對向由繆輝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繆輝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繆輝車輛的維修費用花了人民幣68924元。
同年8月27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繆輝負事故次要責任。
隨后,,林某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對方承擔理賠責任。但保險公司認為,,繆輝維修的價格已超過車輛實際價格,,且繆輝的車輛損壞已達到報廢程度不應維修,按報廢評估價格42800元計算損失,。雙方僵持不下,,繆輝遂于2015年6月24日起訴至福安法院。
法院判保險公司按實際賠償
福安法院審理認為,,繆輝的車輛市值雖低于維修價值,,且保險公司同意賠償繆輝相當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前被損害車輛評估價值的車輛重置費用,但繆某車輛并沒有毀滅,,可經(jīng)修復使用,,且修復使用在經(jīng)濟上對繆輝更具合理性。
法院同時認為,,繆輝維修車輛從保險公司核損出具的維修項目99項,,減少到90項,減少了保險公司維修責任,,金額雖然高于車輛評估價值,,但尚在合理范圍內,不屬于畸高,,是維修車輛恢復正常駕駛狀態(tài)所需的必要費用,,出于對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選擇權的尊重。
另外,,法院還認為,,保險公司對車輛實際價值應承擔舉證責任,但保險公司僅提供其公司制作的定損清單,,其性質仍為當事人單方陳述,,沒有第三方鑒定等其他證據(jù)證明,僅憑此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對該事實主張,,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按繆輝的車輛維修價格,,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的限額內進行賠償。
據(jù)了解,,此案在福安法院交通法庭作出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案經(jīng)中院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