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成“被告” 查明事實脫“官司”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邱良華) 日前,,福安市的林華(化名)遇到一樁怪事,他從未借過大額錢款,,卻莫名其妙地攤上一起欠款1.5萬元的民事訴訟,。要不是自己銀行卡突遭凍結,,他還不知道自己已在“官司”里敗訴,被法院強制履行償還欠款,。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還原事實真相,林華來到福安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申請監(jiān)督,。承辦檢察官通過審查原審卷宗材料了解到,,一審法院認定林華多次向福安市某酒業(yè)有限公司買酒但未實際付款,共結欠酒款1.5萬余元,,且出具欠條確認,。該酒業(yè)公司經(jīng)多次催討無果,遂向福安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林華償還貨款,。2017年11月27日,福安市法院一審判決林華償還福安市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欠款,。
該民事判決是一起缺席審理和判決的案件,,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由原告所提供的一張寫有“林華”名字的欠條和一張關于“林華”身份材料。承辦檢察官多次與林華確認,,林華篤定從未簽過這張欠條,,也未提供過身份材料,自身與判決書里所述的買賣行為毫不相干,。
于是,,承辦檢察官前往福安市公安局核實了解該案所涉及戶籍材料,竟然有了意外“收獲”。在該公安局某派出所管轄范圍內(nèi)調(diào)取到了兩份同名同姓的“林華”戶籍證明,。檢察官順著這條案件線索,,詢問了一審原告,查明案件事實,。
經(jīng)查,,該案原審被告林華是一名酒店員工,而真正的被告則是一名酒水零售商,。原告提起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未辨明被告真實身份信息,提供了錯誤身份材料,,在被告缺席審理和判決的情況下,,導致一審判決書中被告身份錯誤,這才讓林華承受了這份“不白之冤”,。
日前,,福安市檢察院已依法向福安市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這也是福安市檢察院第一起因被告身份錯誤而向法院發(fā)出的再審檢察建議,。福安市法院對此予以采納,,并立即啟動再審程序。
承辦檢察官提醒:若當事人遇到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等情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