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親未盡撫養(yǎng)義務 法院改判孩子由女方撫養(yǎng)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夫妻離婚,孩子判給男方,。然而判決后,,孩子卻一直由女方照顧,為此,,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將孩子改判給自己。福安市法院介入后,,最終認定孩子由女方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孩子成長,,將孩子判給了女方。
據法院介紹,,2015年,,女子陳芳與男子孫亮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合,經福安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判決婚生次子孫小明由孫亮撫養(yǎng),。然而離婚一年多,陳芳又將孫亮告上法院,,要求變更兒子孫小明的撫養(yǎng)關系,,孫亮堅持不同意。
原來,,原告陳芳認為判決生效以來,,兒子孫小明一直跟隨其生活,生活費,、學費等均由其支付,,而孫亮從未履行撫養(yǎng)義務;且她有撫養(yǎng)孩子的能力,其兒子孫小明也要求跟隨母親生活,,故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為此,孫亮則認為,,在法院判決孫小明由其撫養(yǎng)后,,前妻陳芳把孩子帶回她家,不讓孩子與自己共同生活,但其有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
福安市法院綜合考慮孫亮和陳芳雙方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孩子生活學習的狀況,并于孫亮和陳芳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征詢孫小明的意愿,,后從尊重孩子自身意愿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判決孫小明由陳芳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孫亮承擔,。
法官表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人。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法院在審理中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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