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買的房子 如今被告知面積增加了十余平方米
華商報訊(記者 史嘉婷)6年前買的房子,,入住也兩年了,,卻被告知面積增加了十余平方米,,這令家住城投時代小區(qū)的劉先生十分困惑,。近日,,城投時代小區(qū)多位住戶反映,,買房數年后,,被開發(fā)商要求補交面積款,。
業(yè)主質疑面積差異過大
2012年底,,劉先生在咸陽市西陽村十字的城投時代小區(qū)購得一套二居室。“2016年收房,,但房子證件不全,,簽不了正式購房合同。”劉先生說,,“前陣子工作人員通知,,說房子面積比原來大了11.5平方米,需要補交近4萬元,。”
業(yè)主張女士介紹,,5月24日,,咸陽城投置業(yè)有限公司在報紙刊登《公告》,稱城投時代一期8棟已具備網簽購房合同的條件,,要求業(yè)主辦理,。張女士說,大家前去咨詢辦理網簽手續(xù)時,,才被告知房屋面積增加,。
“工作人員說辦網簽前先得補交費用,不然不能網簽,。”劉先生說,,“多出11平方米讓人難以接受,蓋個房子誤差有這么大嗎,?”
劉先生說,,該小區(qū)一期數百戶住戶房屋均出現面積增加情況,不同戶型增加面積也不同,,在3到12個平方米之間,,都被要求補交數萬元的費用。
劉先生說,,自己當初選擇這套房子,,一方面是覺得價錢、位置合適,,另一方面,,當時銷售顧問說開發(fā)商是國企,證件很快就能辦下來,。但是,,兩居室的房子由90平方米變?yōu)?00多平方米,完全可以買三居室了,。
張女士提供了一份《致咸陽市城投時代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公開函》,,數十人簽名,要求開發(fā)商對單方面增加面積并要求業(yè)主補交房款的原因作出解釋,。
開發(fā)商稱銷售時未進行面積預測
“房屋首先要在咸陽市住建局進行面積預測,,然后在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實測,預測和實測之間不能超過3%,。”7月11日下午,,咸陽城投置業(yè)有限公司綜合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孫先生解釋說,“我們當初是根據設計面積與業(yè)主簽訂的協議,,沒有進行預測,。”孫先生稱,正常情況流程走到面積預測這一步時,,相關單位就會進行房屋預測,,出具具有說服力的報告,,《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合同上的面積是經預測后的面積,。但是,,城投時代小區(qū)為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由于管理部門職能調整,,造成了流程手續(xù)一定時間的延遲,。
對此,張女士出示了一份開發(fā)商2014年10月對業(yè)主的《承諾書》,,開發(fā)商稱由于政策變動和管理部門職責調整,,導致城投時代項目一些資料無法完備。開發(fā)商承諾,,2015年6月30日前與業(yè)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是說,根據《承諾書》,,城投時代小區(qū)應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面積預測,,然而數年過去,開發(fā)商卻沒能履行承諾,。
業(yè)主準備走司法途徑維護權益
根據一份咸陽城投置業(yè)有限公司《關于城投時代小區(qū)面積差異的回復》,該公司與業(yè)主前期簽訂的認購協議中,,由于未有第三方出具的房屋面積預測報告,,根據設計面積暫定房屋銷售面積,并在認購協議中注明:房屋面積最終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為準,。
陜西秦直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偉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如預約認購協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關鍵條款,,如商品房基本情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等,,且開發(fā)商已按協議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面積誤差比3%之內由購房者補足,,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開發(fā)商承擔,所有權歸購房者的規(guī)定,。本案協議中雖有“最終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為準”的表述,,但“約定”是必須建立在雙方明知且認可的基礎上,開發(fā)商單方面這樣描述,,侵犯了購房者的知情權,,而本案涉及的部分購房者均已經實際入住超過兩年,,如若讓購房者全部承擔面積差價,與民法倡導的公平原則不符,。
陜西錦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虎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于面積差的相關規(guī)定,但針對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劉先生所持協議中注明,,面積最終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這樣的認購協議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最高法的解釋有些牽強,。
目前,劉先生準備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責任編輯:葉著